(原標題:第三方定損17萬太平洋保險公司僅愿賠6.7萬元) 據(jù)市民黃先生稱,其購買了保險的車輛出了交通事故,太平洋保險公司鑒定損失為6.7萬元,而車輛所有方委托第三方鑒定公司,最后定損約17萬元。差距如此之大,保險公司卻以事故中,他的車輛被判承擔同等責任為由,保險公司只賠償一半。黃先生將保險公司告至法院后,法院最終判決太平洋保險公司按照第三方鑒定結論進行賠償,共賠付18萬元。 記者跟訪 事故方:因定損過低,委托第三方鑒定 接到報料后,南都記者了解到,2015年4月9日,黃先生公司以其自有的粵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及車損險不計免賠條款等機動車輛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分別為405000元及15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9日止,被保險人寫的就是黃先生公司。 2015年12月10日20時,在橫琴十字門大道路段,被告黃某駕駛的貨車與黃先生公司的粵A重型特殊結構貨車發(fā)生碰撞,事故造成黃先生的駕駛員王某受傷,黃某車輛損壞。當時,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橫琴大隊認定,黃某、王某未確保安全行車,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當天,黃先生公司就向太平洋保險公司做了報案,并將車輛送至珠海市南屏單鵬汽車服務中心維修。 維修過程中,保險公司自行核定車輛損失為67620.7元,并告知黃先生公司。黃先生公司方面認為該價格過低,便告知保險公司將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經公司委托,2016年1月15日,珠海市某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粵A車損失總價為169932元,其中更換零配件價格為152232元,修理項目價格為17700元。均有發(fā)票為證。但這一鑒定結果,保險公司不認可并拒絕賠付。 保險公司:被保車輛負事故同等責任,僅同意賠6.7萬元 南都記者了解到,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損失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應按照責任比例賠償。根據(jù)《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十五條,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保險人按50%事故責任比例計算賠償。該起事故中,黃先生公司車輛與黃某駕駛的粵C車輛負同等責任,所以,損失應優(yōu)先在三者強制險內賠付2000元,超出部分應按照50%比例由粵C車承擔。 此外,實際維修與鑒定不符合,存在價格差異,且缺乏發(fā)票證明損失。鑒定的損失不合理,經保險公司核定損失67620.7元,所以,僅同意按照67620.7元賠付。根據(jù)保險規(guī)定及理賠流程,車輛維修后還應提供正規(guī)的增值稅發(fā)票,但該公司提供的單據(jù)不足以證明實際損失,也沒有提供轉賬憑證,維修費增值稅發(fā)票及車輛換件應交由保險公司回收。 在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黃先生公司將太平洋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 事件進展 起訴后法院判賠18萬元 南都記者獲悉,該事件已經有了判決結果。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黃先生公司提供了珠海市某達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粵A車損失總價為169932元,該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在保險公司無足夠的證據(jù)予以反駁的情況下,對該鑒定結論書,予以采納。雖提供的相關維修收據(jù)顯示支付配件費及修理費共計(18200元+153432元)=171632元,但車輛經鑒定的損失額為169932元,超出部分,自行承擔。另拖車費3500元及評估費6748元有相關發(fā)票予以佐證,予以確認。 對于保險公司提出的因車輛的駕駛員需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只需對損失的50%承擔責任的說法,法院認為,本案中,因已購買了車輛損失險,故對于該部分損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應予理賠;對于黃某駕駛粵C車所應承擔的責任,亦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理賠,在賠償后,可在保險金范圍內代位求償。因拖車費系減少保險標的損失的救助費用,評估費亦屬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的必要費用,保險公司均應予以理賠。太平洋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理賠款合計180180元(車輛損失169932元+拖車費3500元+評估費67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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